上證發(fā)〔2023〕42號
各市場參與人:
為了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(fā)行注冊制的決策部署,進一步完善市場多空平衡機制,促進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(yè)務發(fā)展,上海證券交易所(以下簡稱本所)對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(試行)》進行了修訂。新修訂的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(試行)(2023年修訂)》(以下簡稱《證券出借辦法》,詳見附件)已經中國證監(jiān)會批準,現予以發(fā)布,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證券出借人仍僅限于機構投資者,證券出借暫不實施競價交易。本所仍暫不對證券出借交易收取費用。
二、新修訂的《證券出借辦法》自按照《首次公開發(fā)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》發(fā)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。本所于2020年4月17日發(fā)布的《關于轉融通證券出借涉及證券持有期計算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上證發(fā)〔2020〕29號)、2019年4月30日發(fā)布的《關于發(fā)布〈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科創(chuàng)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(yè)務實施細則〉的通知》(上證發(fā)〔2019〕54號)、2012年8月27日發(fā)布的《關于發(fā)布實施〈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(試行)〉的通知》(上證交字〔2012〕129號)同時廢止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
1.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(試行)(2023年修訂)
2.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(試行)(2023年修訂)》起草說明
上海證券交易所
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